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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银行泸州分行诉某某公司借款3500万纠纷一案,我所李东律师接受某某公司委托后,经对案情的了解和对涉案证据的认真审查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某银行泸州分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是假的。具有合同法第52条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且某银行泸州分行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李东律师的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后,某银行泸州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随后某银行泸州分行申请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经谨慎再审后仍认定合同无效,为此,驳回了省检察院的抗诉,支持了李东律师的观点。至此,这起历时7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本案的判决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