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被告人假“非法拘禁”,实则真“抢劫”之意图

20063月,王某伙同柳某以做生意为由诱骗欧某至江阳区的一出租屋内,对欧某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逼迫欧某说出银行密码,王某持卡从银行取走现金9600元,后欧某侥幸逃脱。王某出逃两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以王某涉嫌“抢劫罪”向检察机关移交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改变公安机关起诉意见罪名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争议焦点: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内部侦办过程中就存在很大的争议,特别是侦办以后类似的案件司法统一实践操作的问题。根据王某的当庭供述,王某在实施暴力犯罪时的主观故意是索取债务,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故意,按刑法规定应当定为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抢劫罪。但是,王某又无法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证明与欧某勇有债权债务关系,甚至无法提供其认识欧某的证据或者线索,其供述的主观意图性存在很大的质疑,有明显的逃避重罪、避重就轻的嫌疑。

我所刘泽超律师作为被害人欧某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针对性的发问,根据王某的当庭回答,提出下列观点:王某在瓜分了赃款以后,将赃款先拿来使用以后再说,并没有冲抵债务的意图,说明王某对赃款的主观意图不是抵消债务而是占有已有,主观意图就是非法占有赃款,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因本案争议较大,法庭辩论激烈,社会影响较大,并关系司法统一操作,合议庭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某的辩护律师的关于王某适用非法拘禁罪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王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抢劫罪予以采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大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泸州晚报》对此案进行了追踪连续报道,取得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王某此案审结不久,在逃的柳某迫于压力也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以抢劫罪定罪量刑,震慑了犯罪分子。同时,统一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处理类似的案件的司法实践操作,更有利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暴力犯罪。刘泽超律师作为被害人欧某代理人经历了协助公安机关确定王某的身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某、在法庭上揭穿王某的逃避重罪、避重就轻的意图的全部过程,历时三年,用精准的刑辩思维和独特的庭审技巧,还原了事实的真相,使被害人得到了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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